法源依據
有關公播上映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中已有相關法條規定: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試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一長第三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七章第92條]
雨傘形影視授權
綜合影視公播執照為雨傘執照授權(UMBRELLALICENSE®),僅需一張執照就能合法播放旗下獲得授權且具有版權宣告COPYRIGHT©的影視作品,只要是使用合法途徑的付費電視頻道、DVD/藍光光碟、串流、網路節目都能將家用版節目轉換成公播版本,並能無限次、不需重複申請放映,是適用於新型態公開播映的理想解決方案。
時效性
綜合影視公播執照合同字規定的開始日期至結束日期有效,並於簽署及付款後生效,為保障授權的連續性,影傑將再合約到期日前兩個月與被授權公司確認是否延續「綜合影視公播執照」使用,若同意續約則需續簽同等有效力之合法合同;若不續約也需提前以信件、電話或其他有效之聯絡方式告知,並不得中途解約。相關事項則可依雙方最後協調結果為主。
解約
若在綜合影視公播執照合約期間被授權公司不遵守合約中所訂明的內容,影傑將有權利停止合約及執照授權。停止合約及執照授權後,影傑會將停止之內容書面通知被授權公司,若有重大事項(如:侵權)同時發生,將會同步告知授權方(電影公司、製片廠、製作人等)。另外,如被授權公司不遵守合約中的內容造成解約,影傑將不退還被授權公司所支付的所有金額。
轉讓
未經影傑許可,被授權公司不可將綜合影視公播執照轉讓給第三方,若需轉讓需先經影傑許可才可進行。
不負擔其他費用
被授權公司若有相關附加費用,如家用DVD購買、租用,或其他版權產品使用,如音樂、圖像等則完全由被授權公司自行負擔,影傑不負擔任何其他費用
相關權利
影傑及被授權公司字通過簽署合約後即擁有合約中的一切必要權利,合約簽署後就可執行合約中所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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